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三、
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一、
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二、
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一、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二、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三、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一、
買賣業:(1)
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2)
期初存貨+〔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存貨﹦銷貨成本(3)
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4)
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5)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二、
製造業:(1)
(期初存料+進料-期末存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製造成本(2)
期初在製品存貨+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存貨﹦製成品成本(3)
期初製成品存貨+製成品成本-期末製成品存貨﹦銷貨成本(4)
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5)
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6)
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7)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三、
其他供給勞務或信用各業:(1)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2)
營業毛利-管理或事務費用﹦營業淨利(3)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一、
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為按有效利率 逐期折算之現值。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二、
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一、
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應以取得時成 交有效利率為準;其分次取得之債券屬同一期次發行者,得按成交平均有效利率計算之 。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利率為準。二、
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者,應以票面利率為準。一、
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個別存貨之實際成本,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二、
採先進先出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分別依其取得之日期順序排列彙計,其距離年度終了最近者,列於最前,以此彙列之價格,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三、
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以自年度開始之日起,併同 當年度中添置存貨之總金額,除以總數量,以求得其每一單位之取得價格。四、
採移動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於每次取得時,將其數量及 取得價格與上次所存同一類之數量及取得價格合併計算,以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 下次取得時,依同樣方法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以當年度最後一次取得時調整之單 位取得價格,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五、
採零售價法者,應依商品種類事先訂定價格,與進貨成本求得成本率,各種商品所定價 格乘以其成本率,作為存貨之每一單位取得價格。 營利事業之存貨成本估價方法,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者,應採用永續盤存制。一、
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 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二、
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 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三、
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 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使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四、
採生產數量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總生產量為每一單位 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之生產量,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估計總生產量之期間,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五、
採工作時間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全部使用時間為每一 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為各該期之折舊額。但估計之全部使用時間,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一、
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時,按給付金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二、
零息債券者,扣繳義務人應於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到期還本時,按該債券發行金額 與票面金額之差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三、
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利息補償金時 ,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扣繳義務人應另依第一款 規定辦理。一、
(刪除)二、
逾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繳款書填載之限繳日期,繳納核定暫繳稅款者。三、
逾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者。四、
逾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期限,繳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款者。五、
逾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所發 繳款書填載之限繳日期,繳納補徵稅款者。六、
逾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繳納決算、清算申報應納稅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