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不得辦理登檢牌照及不行駛公共道路者。二、
非供乘人及載貨,僅得於港口、機場、倉庫、工地及其他特定場域內使用,且不辦理登檢牌照及不行駛公共道路者。一、
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二、
組織種類。三、
資本總額。四、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職稱及其印鑑。五、
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六、
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與生產能量。一、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一、
產品名稱及規格(註明所用重要原料之名稱及其使用單位數量)。二、
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三、
預計製造成本、利潤及不含稅款之銷售價格。四、
是否專供外銷。五、
是否與同一組織之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規格相同。一、
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二、
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三、
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一、
專用完(免)稅照樣張格式。二、
實施計畫及作業流程。三、
內部安全稽核措施。一、
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三、
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按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飲料品,於原料或 半成品出廠時課徵。一、
繳款書證明聯。二、
完稅價格計算表。三、
產銷月報表。四、
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五、
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六、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一、
軍用免稅或其他免稅貨物,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免稅照。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免稅之飲料品免填。二、
供作加工外銷之應稅原料申請稅款記帳者,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記帳之完稅照。三、
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填用免稅照。一、
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二、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三、
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以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四、
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貨物依法免稅事項。五、
加工外銷登記簿:記載以應稅貨物為原料加工外銷之記帳及沖銷事項。六、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七、
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貨物之免稅原料(包括本廠製造或採購自用加工,提供他廠加工之免稅原料)其入廠、領用及核銷事項。八、
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逐日記載領用各種照證之數量。一、
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以下簡稱供應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乙、丙聯送各該供應廠商;供應廠商應抽存乙聯,且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填用免稅照。二、
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乙、丙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貨物稅;海關核准並抽存乙聯,於丙聯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由產製廠商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三、
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乙聯,並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一、
購入免稅原料後,再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復運出廠時,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二、
由原料供應商直接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內載明。一、
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填完稅照復運出廠。二、
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到廠查核後,憑完稅照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報繳貨物稅。